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11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桃園市政府前業本優於勞基法精神,以110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00318667號函知各機關學校,有關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按,現稱約用人員)得否採計本機關或桃園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學校之全時人員年資併計特別休假年資,得由服務機關學校視經費及業務屬性,本權責卓處,並納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三、旨案有關約用人員特別休假工作年資採計方式,仍請依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30日函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