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行政院調增 114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桃園市政府業以 114 年 4 月 24 日府人給字第 1140108210 號函(計達)知在案。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均含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 135 元,配合 114 年通案薪點折合率調整,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增為每點 139.1 元;其中如係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應依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至桃園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 138.6 元至 143.1 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 4.1 元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為每點 142.7 元至 147.2 元。
三、桃園市政府已核定之 114 年聘(僱)用計畫,其月支報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或桃園市山僻地區薪點折合率者,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區公所自行核定調整薪點折合率,並請逕至 WebHR 任免遷調子系統/聘(僱)用計畫項下,依調整後之薪點折合率,編修原核定聘(僱)用計畫並於系統報送,由各該一級機關、區公所於 114 年 5 月底前自行核定。至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行政)助理等計畫,請逕依規定計算折
合金額,並於下次修正計畫時一併調整。
四、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高於通案標準之聘僱人員(如:社工人員), 114 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依相關主管機關核定調增標準後,請一級機關府簽修正聘(僱)用計畫。
五、另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計畫書(表)部分,請依桃園市政府 108 年 5 月 24 日府人力字第 1080129182 號函及本府人事處 111 年 2 月 25 日桃人力字第 1110001132 號函(計達)規定,授權由各一級機關、區公所自行於 WebHR 辦理計畫書(表)核定(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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