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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5-21 | 點閱數: 65

一、性騷擾定義:
 (一)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權勢性騷擾

 (一)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之規定:

  1.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三、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四、為維護優質校園職場環境,請同仁彼此尊重,注意彼此身分關係之行為分際,禁止性騷擾之行為~!

 

本校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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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電話: 03-49834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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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看性騷擾防治宣導短片
【性騷擾宣導廣告_追求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ab3Rb1drqo&list=PL-ww2VkXsAHThqMENPO3ev7qC9pQzp72c&index=1

【性騷擾防治-性騷擾黑與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vTIb8XcaWw&list=PL-ww2VkXsAHThqMENPO3ev7qC9pQzp72c&index=3

【性騷擾防治微電影-職場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NfMkKd0peo&list=PL-ww2VkXsAHThqMENPO3ev7qC9pQzp72c&inde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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