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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