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9 月 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18807 號辦
理。
二、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空間,國教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三、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營造契合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
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重點學校: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 70 人以上之都會區學校。
四、參與 110 年度及 111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學校應辦竣結報,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如分屬不同校區之分校,則不在此限。
五、請貴校於 111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二)前將申請計畫相關資料函報至本局,國教署為增加申請學校對於本計畫實施作業流程之瞭解,預計於 111 年 10 月採線上會議方式辦理「112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說明會,針對計畫審查重點及評分項目進行說明,詳細會議資訊將另案通知。
六、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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