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9 月 2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89077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00749A 號函以,參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前發生結婚事實,而在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核准給假之規定。放寬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
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
餘日數之婚假。該部再以 109 年 12 月 2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150021 號函規定,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
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三、次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0 年 9 月 27 日公訓字第 1100009030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
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再按實務訓練
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四、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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