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1 年 10 月 12 日部法四字第 1115497473 號函辦理。
二、旨揭「職務列等表」說明增訂各機關編制表所定職稱或官等職等,於本表未規定或規定不一致時,考試院同意暫列
之規定及修正報核程序,以及考試院核備(備查)之職稱得予補列並選用。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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