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1.適用對象: 本府員工指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受有薪俸之人員。
※本校適用對象含未兼行政職務之全體教職員工。
2.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屬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3.下列情形推定為本府員工之受贈財物:
(1)以本府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本府員工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4.本府員工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5.本府員工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6.本府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請本校全體同仁務必恪遵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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