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
二、 | 獎勵對象: |
(一)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
(二)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
三、 | 申請期限及程序: |
(一) | 申請期限: 112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4 月 30 日止。 |
(二) | 辦理地點: |
1、 |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2、 |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四、 |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 112 年 5 月 30 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 WORD 檔電郵至 10076313@mail.tycg.gov.tw ,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
五、 | 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
(一)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三) |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六、 | 請貴單位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七、 |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 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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