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2 年 3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12554794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以,本法第 17 條第 4 項第 2 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 3 年檢討一次並公 告之。
三、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 109 年 6 月 1 日生效,迄今已屆滿 3 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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