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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5-15 | 點閱數: 11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5日部法二字第 1125570873號函及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 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本府人事處 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諒達),公務人 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 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 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 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機關 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調職至他機關, 仍賡續適用上開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四、復查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及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五、茲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公務人員及教師已依銓敘部110年7月12日函或教育部109年5月4日及110年7月20日函規定,經機關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 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 (含)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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