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5 月 2 日部管三字第 112556635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1 份。
二、旨揭激勵辦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有關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等條文,係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三、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各機關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 1 個月內,依激勵辦法第 16 條規定函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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