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8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12653 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修正案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77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
三、 | 旨揭性平法修法重點,教育部業於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提供相關宣導單張及相關簡報,請於宣導時善加利用。 |
四、 | 另依性平法第 46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8 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請依上開規定,除性平法第 48 條除書規定之條文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外,應依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辦理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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