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人事總處 112 年 9 月 14 日總處綜字第 11210018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人事總處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 108 年 4 月 29 日總處綜字第 1080033467 號函檢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本府人事處 108 年 5 月 2 日桃人考字第 1080002579 號函諒達),現該總處參照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3 第 1 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修正上開作業流程。
三、另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向霸凌者所屬機關學校提出申訴;如霸凌者為各機關學校首長,應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四、綜上,本府各機關學校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仍請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及人事總處 112 年 9 月 14 日函辦理。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大崙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大崙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大崙國小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大崙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要點
大崙國民小學校園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
大崙國小學生請假辦法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本市反霸凌專線為「0800-77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