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12 月 7 日府政預字第 1120340702 號函辦理。
相關文號:本局 109 年 2 月 20 日桃教政字第 1090013798 號函及 108 年 11 月 22 日桃教政字第 1080103944 號函諒達。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第 3 項有關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次按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且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三、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評核及獎懲案,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因實務運作容有個案複雜或會簽陳核人員眾多等不易運行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四、檢附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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