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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15 | 點閱數: 50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113565519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者,依法應予免職,並自確定之日起執行,該等人員如於權責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及免職令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而離職,停職及免職尚無從執行,惟其仍有未來可能適用之法律效果(法官法第 6 條第 4 款、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等規定參照),是權責機關仍應核發免職令,並請與考績(成)通知書同時送達。
三、又為完備銓敘部檔存人事資料,各機關如遇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惟於免職確定前,已先因退休、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等致免職無從執行(含括受考人於權責機關製發免職令前已先離職,以及受考人於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所定「先行停職」期間離職)之情形,俟其考績免職確定後,請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確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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