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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2-17 | 點閱數: 40

一、依桃園市政府 113 年 2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130032876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31 日總處組字第 11320001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茲因桃園市政府就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部分,訂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非旨揭要點之準用對象,本次來函檢附之應辦及注意事項僅供知悉參考。為求周妥,桃園市政府刻正規劃辦理相關規定修正作業中,將另案函頒修正規定及轉知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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