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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長 - 總務處 | 2024-02-21 | 點閱數: 39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2 月 19 日府勞條字第 1130041945 號函辦理。
二、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自身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府特製作旨揭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 QR 碼),惠請貴校協助宣導。
三、 旨揭宣導摺頁電子檔可至本府勞動局入口網站〔( https://lhrb.tycg.gov.tw/)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務/性別平等工作/CEDAW 教材宣導--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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