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函轉洪 O 駿教練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案
說明: |
一、 |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3 月 15 日府體競字第 1130063726 號函辦理。 |
二、 | 籃球協會於 113 年 1 月 24 日召開「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第 13 屆第 11 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洪 O 駿教練違反本辦法第 4 條第 2 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訂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依規註銷其教練證照資格,並終身不得再考。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王先生,電話: 02-271122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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