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4 月 6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90011525 號函辦理。
二、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9 條規定:「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且合格及取得第十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文件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申請證書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
三、查近期各受認可之救生員訓練機構開設之複訓班級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持有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本年屆期或將屆期之救生員無班可參訓。
四、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體育署核發之救生員證書,效期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日(109 年 1 月 20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屆期或將屆期,且未完成展延證書所需複訓或安全講習之救生員,其證書效期均展延 1 年。
五、前揭複訓及安全講習應於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其證書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失效。
六、教育部來函(含公告)已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s://www.dst.tycg.gov.tw/),請逕自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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