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3 年 4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06402 、 1134000640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行政院 112 年 6 月 7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240008153 號函及前開 113 年 4 月 2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06402 函規定, 113 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支領三節慰問金、子女教育補助及年終慰問金之基準,均為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為 2 萬 8,000 元以下。
三、為避免部分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因 113 年 1 月 1 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增,致月退休金(俸)超過前開基準數額,無法繼續支領旨揭給與,行政院爰准予專案列冊繼續發給,以符政府照顧弱勢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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