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國民教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校長應採任期制。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以下簡稱人事凍結期間)不得辦理人員任免遷調事宜。
二、復查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48982 號函略以,不得遷調或任用職務之範圍,含括各校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之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臨時人員(含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約用工作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及行政主管之聘兼。
三、另依銓敘部 86 年 3 月 31 日八六臺法二字第 1426372 號函,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其核派屬他機關權責,非屬所稱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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