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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23 | 點閱數: 71

一、依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6 日部銓五字第 11357049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學校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 113 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經減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學分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尚有疑義,得先洽銓敘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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