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管局) 113 年 6 月 13 日台管業二字第 11318012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如於遞延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因基管局繳納作業系統資料,尚無法由核准留職停薪機關連動至新調任機關,爰請貴機關(學校)依來文說明及案附「育嬰全額自繳調任作業功能說明」,辦理是類人員之基金繳納系統報繳作業事宜。
三、另貴機關(學校)如有自 110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遞延 3 年繳費,且未繳清前即調任他機關人員,為避免產生漏繳情事,請協助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如公務(教育)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通知新調任之機關,俾新調任機關接續辦理新案加入及扣收退撫基金,以確保當事人退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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