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3 年 6 月 27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1875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遺屬年金領受人重複支領定期性給付查驗操作手冊」各 1 份。
二、查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第 46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9 條、第 115 條規定略以:
(一)亡故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領有依本法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其他退休(職、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與之退離給與相當給付(以下簡稱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上開定期性給付不包含於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之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
(二)另遺族於支領遺屬年金期間領有上開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定期性給付,應終止發放。又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 107 年 7 月 1 日起 1 年內死亡之退休人員,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退撫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
三、次查退撫法第 66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略以,應辦理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查驗,且係透過人事總處之退撫平臺辦理。茲查人事總處業配合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協助於該平臺新增遺屬年金領受人資格查驗項目,並開發完竣,自即日起上線,爰各發放機關可至退撫平臺/退休撫卹查驗系統/退休撫卹查驗結果查詢項下查驗資料,俾辦理遺屬年金領受人是否同
時支領定期性給付之查驗作業。
四、各發放機關如有溢發遺屬年金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 5 年請求權時效及前開退撫法等相關規定,儘速辦理追繳事宜;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參閱「遺屬年金領受人重複支領定期性給付查驗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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