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7-09 | 點閱數: 94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7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0067508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第 46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61 條、第 113 條規定,亡故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領有依本條例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其他退休(職、伍)、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與之退離給與相當給付(以下簡稱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上開定期性給付不包含於公部門參加各類社會保險所支領之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之月退休金。另遺族於支領遺屬年金期間領有上開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定期性給付,應終止發放。又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 107 年 7 月 1 日起 1 年內死亡之退休教職員,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退撫條例公布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辦理,不適用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
三、次查退撫條例第 66 條第 2 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規定,各發放機關應透過人事總處之退撫平臺辦理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查驗。茲查人事總處業於該平臺新增遺屬年金領受人資格查驗項目,自即日起上線,爰各發放機關可至退撫平臺/退休撫卹查驗系統/退休撫卹查驗結果查詢項下查詢是項新增之查驗資料,俾辦理遺屬年金領受人是否同時支領定期性給付之查驗作業。
四、依前所述,各發放機關辦理旨揭遺屬年金領受人資格查驗事宜,應使用退撫平臺查驗遺屬年金領受人是否有領取前開法定定期性給付,並依退撫平臺查驗結果所載人員屬性或原服務機關(構)學校,向該管主管機關(構)確認實際發給情形,如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終止遺屬年金發給及追繳溢領給與等相關事宜:
  (一)遺族先領受其他定期性給付,後再領受遺屬年金,嗣經查驗同時領有上述 2 項給與:亡故教職員之原服務學校應依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意旨,確認遺族意願,遺族如欲繼續領取遺屬年金審定前已領受之其他定期性給付,應由原服務學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撤銷遺屬年金之審定,另由遺族改申領遺屬一次金;遺族如仍欲領取遺屬年金,則應放棄原已領取之其他定期性給付,並經權責機關同意,追溯至開始領取遺屬年金時生效。又本案遺族溢領之相關給與皆應繳回;改申領遺屬一次金者,應繳回溢領之遺屬年金;申請放棄原領之其他定期性給付者,應依各該適用法令規定辦理。
  (二)遺族先領有遺屬年金,後再領有其他定期性給付,嗣經查驗同時領有上述 2 項給與:亡故教職員之原服務學校應依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意旨,確認遺族意願,遺族如欲繼續支領後面領取之其他定期性給付,應依退撫條例第 45 條第 4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13 條第 4 項規定,自領有其他定期性給付之日起終止支給遺屬年金,並繳回溢領之遺屬年金。此時得由其餘遺族依規定請領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一次退休金之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遺族如仍欲繼續支領遺屬年金,應追溯放棄原已領取之其他定期性給付,並經權責機關同意,且遺族溢領之相關給與皆應繳回;申請放棄原領之其他定期性給付者,應依各該適用法令規定辦理。
五、各發放機關如有溢發遺屬年金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 5 年請求權時效及前開退撫條例等相關規定,儘速辦理追繳事宜。
六、另考量退撫平臺之退休撫卹查驗系統於公教人員均適用之,且銓敘部業以 113 年 6 月 27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18757 號函針對公務人員部分就相關事項進行說明,並於退撫平臺提供操作手冊在案,爰針對退撫平臺操作事宜,亦請參考該平臺最新消息之「遺屬年金領受人重複支領定期性給付查驗操作手冊」辦理。

:::

課程與教學

評鑑專區

性平專區

精彩大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