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8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54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 89 年 11 月 17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211116 號函規定略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醫事人員依該條例辦理改任換敘,且其改支俸給標準如較原支俸給標準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是以,有關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原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即原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以下簡稱表(一)】支給專業加給之醫事人員,於改任換敘後改支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以下簡稱表(二十四)】之數額如較原表(一)為低者,依上開行政院函規定應補發原表(一)與表(二十四)之專業加給差額。
三、人事總處審酌有關 113 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將原表(一)併入表(二),係對工作內容之評價,並非通案調薪事項,不宜逕改以表(二)為計算專業加給差額之基準。茲以原表(一)已停止適用,為使改任換敘之醫事人員專業加給差額計算有所準據,經該總處簽奉行政院核可,採以原差額乘以年度通案待遇調幅,並進整至十位數,不足新臺幣(以下同) 10 元,均以 10 元計,為調整後
差額。
四、案經人事總處核算,前開改任換敘且現仍支領專業加給差額有案人員,自 113 年起支領是項差額分別為師(一)級人員 3,900 元、師(二)級人員 590 元、師(三)級人員 560 元,及改任換敘前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之士(生)級人員 2,100 元。貴機關(學校)如有是類人員,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核發專業加給差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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