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113 年 9 月 2 日桃體全字第 1130011931 號函辦理。 |
二、 | 為維護溯溪活動參與者安全,教育部體育署訂有「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規範相關應遵循事項,包括安全人員配置、活動保險、內容規劃準則等。 |
三、 | 請貴校倘有辦理溯溪活動時,應遵守上開注意事項規定於活動開始日 14 日前檢具相關實施計畫資料,報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另為保障民眾安全及權益,未獲准備查活動請貴單位暫停辦理。 |
四、 | 旨揭規定已公告於本府體育局網站(http://www.dst.tycg.gov.tw/)-法規資訊區,請逕至網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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