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4574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211518 號函釋,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其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即第 3 次甄選後招聘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得不具教師證,但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又其「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應依教育部 97 年 7 月 29 日台訓(三)字第 0970130623 號函及 101 年 6 月 18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12052 號書函辦理。 |
| 三、 | 承上,為充足輔導教師量能,滿足學生輔導工作之需,國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 3 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 4 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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