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96807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略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三、綜上,旨揭函釋係該部就教師待遇條例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施行日起有其適用。
四、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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