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03756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請依性平法第 2 、 3 章規定,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
(一) | 強化校內教職員工生對性平法之認識,並協助其瞭解相關權益及保障: |
1、 | 在「學習環境及資源」部分:包括「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等,詳見性平法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 |
2、 | 在「課程、教材及教學」部分:包括「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等,詳見性平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規定。 |
(二) | 對校內教職員工生應提升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對違法情事之敏感度: |
1、 | 依據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
2、 | 在課程教學與活動中,除協助學生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與理念外,亦應引導學生省思與覺察課堂中不當或違法 之教材、不友善的言詞。 |
3、 | 學校依性平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教職員工之訓練課程,應納入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內涵。 |
(三) | 加強課務督導: |
1、 | 對於校內課程,學校教務單位應強化視導,倘發現教師授課有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等情事,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
2、 | 對於校外人員或團體到校實施之課程教學或活動,學校應有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應確實審核所提送計畫,倘若計畫內容有違反教育基本法及性平法者,應拒絕入校。倘發現校外人員或團體之課程教學或活動疑似有違反性平法,應即依性平法規定辦理。 |
(四) | 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 |
1、 | 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
2、 | 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積極指派人員參加各階段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學校應積極指派教師或校內單位之行政人員參加培訓;且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 2 章及第 3 章事件妥適處理,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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