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13 年 11 月 18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30024440 號函辦理。 |
二、 | 為保存維護本市考古遺址,本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54 條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委託足印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團隊)辦理「桃園市 113 年考古遺址普查計畫」,計畫期程自 113 年 9 月至 115 年 6 月止,先予敘明。 |
三、 | 計畫執行主要以地表觀察、地表採集方式調查,並以田野日誌、攝影或繪圖方式紀錄,如團隊調查時有進入貴單位所管土地範圍需求,請依文資法第 5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調查或發掘考古遺址,認有進入公、私有土地之必要時,應先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團隊協助並同意進入。 |
四、 | 執行過程規劃辦理考古遺址教育推廣活動,如有合作辦理意願,歡迎洽詢本府文化局。 |
五、 | 檢附本案期初工作計畫書 1 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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