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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2-20 | 點閱數: 4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12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218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人事總處函以,職場霸凌或職場性騷擾均屬職場不法侵害行為,故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參照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霸凌事件時,應循服務機關職場霸凌處理作業流程辦理。離職、退休、調職人員涉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應由行為發生時之服務機關受理。針對調查結果後續懲處或救濟作業,再送交各獎懲權責機關(單位)及救濟機關依規定辦理。
三、另如機關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處理案件之幕僚作業係由一條鞭單位負責,當一條鞭人員為職場霸凌事件行為人時,服務機關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至現行已受理啟動尚未辦結之案件,仍依原程序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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