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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2-13 | 點閱數: 45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14 年 1 月 20 日准簽辦理。
二、旨揭標準表內容修正摘要如下:
(一)增列補助對象:將約用人員納入補助對象,並比照聘僱人員之補助要件及標準。
(二)調高補助標準:未滿 40 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之補助對象,每 2 年補助新臺幣 4,500 元。
三、貴機關(學校) 114 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至 115 年度起,請按修正後補助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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