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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2-13 | 點閱數: 47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1 月 21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02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人事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為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前以 108 年 4 月 29 日總處綜字第 1080033467 號函重申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並函送「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作業流程(範例)」,包含事前防治、事中處理及事後作為等;現人事總處為因應近期職場霸凌事件及該總處建置之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上線等事宜,爰修正旨揭建議作為及作業流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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