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大陸委員會 114 年 1 月 2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04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確實轉知相關人員依前開大陸委員會 114 年 1 月 21 日函示,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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