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4 年 2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77777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如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機構)範圍之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至是類轉投資事業(機構)範疇,銓敘部係彙整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並定期於該部官網公告。
三、依銓敘部前開來函說明,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 102 年 9 月 16 日起,自「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爰貴機關(構)學校所屬退休公務人員如於 102 年 9 月 16 日起,曾因再任該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請依規定恢復其領受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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