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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3-05 | 點閱數: 56

一、依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 月 22 日府人給字第 1140006756 號函續辦。
二、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桃園市政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二)為利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 2 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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