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2 月 21 日部法一字第 114579617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加強桃園市政府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5 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內部管理措施,請各機關(構)學校依銓敘部前開 114 年 2 月 21 日書函辦理,並請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9 月 13 日總處組字第 11120012845 號書函(桃園市政府 111 年 9 月 20 日府人力字第 1110259255 號函諒達)修正之「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範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聘用人員契約書中明訂其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及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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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反霸凌專線為「0800-77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