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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4-28 | 點閱數: 9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70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前開人事總處來函說明一略以,依行政院 84 年 2 月 6 日台 84 人政給字第 03220 號函及 99 年 12 月 16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90070473 號函規定,地方政府一級機關(單位)之專業人員如支有較高數額之專業加給,其政務職機關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如確有從事專業工作之事實,得比照支給。又上述「得比照專業人員支給專業加給」之認定,目前係以符合各該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所定支給要件為準。
三、人事總處考量地方政府組設實務現況及延攬人才與推展政務所需,並為避免支給寬濫,經會商相關機關(單位)後,有關地方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專業加給之支給,除目前符合支領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數額為高之專業加給表所定支給要件(不含職務歸系)者,得維持比照支領各該專業加給外,如符合下列情形,得依前開行政院函規定比照內部專業人員支給專業加給:
(一)地方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單一統籌辦理該府及所屬機關特定專業工作,且未設有其他或所屬機關專責辦理相同性質專業工作,其內部辦理該專業工作之專業人員,支有較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數額為高之專業加給者,其政務職機關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倘符合該較高數額專業加給表所定之組設以外資格要件,得比照該表月支數額支給專業加給。
(二)前開組設以外資格要件,除職系要件因政務職無職務歸系外,仍應符合其他要件。
四、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分,自 114 年 4 月 1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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