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4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00000011 號函及第 1140000001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前開行政院函規定,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機關首長(政務職)之主管職務加給,調增為月支新臺幣(以下同) 41,130 元;復依旨揭支給要點附表五,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員(常務職)之主管職務加給,調增為月支 33,730 元。
三、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一般及山僻地區之聘用、約僱人員 114 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將另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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