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07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行政院 89 年 11 月 17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211116 號函規定略以,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任換敘後,因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有關是類人員應補足之專業加給差額,人事總處於 113 年明定其核算方式,以原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與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以下簡稱表(二十四)〕差額,乘以當年度通案待遇調幅展算,並採新臺幣(以下同) 10 元進整。
三、另查表(二十四)原定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各類醫事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與該表所列之各級政府機關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支給數額一致;如以 114 年調整後之表(二十四)數額為前開差額核算基準,將致待遇差額減少,為保障其改任換敘時之既有待遇權益,人事總處經簽奉行政院核可,自 114 年起待遇差額,循前開 113 年展算原則核算。
四、旨揭改任換敘且支領專業加給差額有案人員,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之支領數額,經人事總處核算為師(一)級人員 4,020 元、師(二)級人員 610 元、師(三)級人員 580 元、改任換敘前原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之士(生)級人員 2,170 元。請貴校依上開標準核發是類人員專業加給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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