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4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56959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另教育部 89 年 1 月 10 日書函與上開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 114 年 5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略以,後釋示如與前釋示不一致時,......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四、據上,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該部 89 年 1 月 10 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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