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7 月 23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443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旨揭條文修正規定自 114 年 7 月 1 日施行,請貴機關(學校)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聘僱人員提存(繳)金額
調整作業:
(一)提存離職儲金者:依旨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按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 12%提存儲金,不再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為計支上限,至提存離職給與之月支報酬上限修正為公務人員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一倍之數額(按:現為新臺幣 12 萬 7,140 元),未達該數額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二)提繳退休金者:
1、依旨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月支報酬,不再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為計支上限,並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以下簡稱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分別提繳 6%之公、自提退休金。
2、如依修正後規定須自 114 年 7 月 1 日調整月提繳工資者,請貴機關(學校)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並備註「聘僱人員自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字樣,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如仍有勞退提繳相關問題,請洽該局:(02)23961266 分機 5044 ,相關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 https://www.bli.gov.tw/0012953.html )。
(三)為保障聘僱人員提存(繳)退離給與之權益,請貴機關(學校)於辦理前開調整作業時,應事先轉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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