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4 年 8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40084411A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 1 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10 條規定:「本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14 年 8 月 7 日部退五字第 1145845006 號函略以,財政部再轉投資事業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自民國 102 年 9 月 16 日起,自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中解除列管。準此,上開解除列管期間,退休教職員如有因再任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致停發其退休給與情形者,各支給(發放)機關應依規定恢復其權利並補發退休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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