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旨: | 函轉「114-115 年度 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1 份,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8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82018 號函辦理。 |
| 二、 | 為因應 COVID-19 病毒變異,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及美國於 114 年 5 月公布 2025-2026 年 COVID-19 疫苗抗原組成聲明建議,依據 114 年 6 月 12 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決議, 114 年秋冬 COVID-19 疫苗「以 LP.8.1 COVID-19 疫苗為優先選擇,並儲備不同製程之 JN.1 COVID-19 疫苗以供不適合接種 mRNA 疫苗者接種」,藉以提升民眾對抗主流病毒株之免疫保護力,防範秋冬疫情。 |
| 三、 | 考量國際間 COVID-19 疫苗接種建議從「普遍接種策略」轉為「風險族群導向策略」,以年長者或具重症高風險因子者為主要接種建議對象,依據上述 ACIP 會議決議調整 114 年秋冬接種對象以 10 類對象為主,且延續 113 年共同接種策略,爰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提供 COVID-19 疫苗與流感疫苗同步分 2 階段開打,實施期程及開放接種對象如下: |
| (一) | 第一階段(114 年 10 月 1 日起): |
| 1、 | 65 歲以上長者。 |
| 2、 | 55-64 歲原住民。 |
| 3、 |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
| 4、 | 孕婦。 |
| 5、 | 滿 6 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 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患者。 |
| 6、 |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
| 7、 |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 8、 | 6 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
| 9、 | 滿 6 個月以上至未滿 6 歲幼兒。 |
| (二) | 第二階段(114 年 11 月 1 日起): 50-64 歲無高風險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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