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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03 | 點閱數: 50

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66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利同仁得於線上隨時查閱自身健檢資料,請轉知所屬公教人員得簽署同意書,提供其實施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俾據以上傳健康檢查資料;另如貴機關(學校)委請醫療機構辦理團體健康檢查,請協助彙整參加人員簽署之同意書並提供該醫療機構,以利健康檢查資料上傳。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統整健康檢查資料上傳相關問答集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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