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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19 | 點閱數: 47

【重申嚴禁酒後駕車行為~酒駕零容忍】

1️⃣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5 日桃教人字第 1140088691 號函辦理。

2️⃣ 重申嚴禁酒後駕車行為~酒駕零容忍~!!!
      ~珍重生命,喝酒不上路,開(騎)車不喝酒~

3️⃣ 同仁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且如有酒後駕車酒後駕車肇事等情,行為人除依法令裁罰外,相關行政責任之檢討,學校將盡速查證後,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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