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得提敘一級薪級。其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認定方式辦理。」
二、經本會與教育部協商,保障在職教師權益,教育部於 114 年 9 月 22 日發布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附件),規定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職前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者,應於本函發布後三個月內(即 114 年 12 月 22 日前)申請薪級改敘,溯及 114 年 5 月 14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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