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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01 | 點閱數: 13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4 年 9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20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三、本次樺加沙颱風來襲,為東部地區帶來豪大雨,造成花蓮、臺東等地重大災損,依人事總處 114 年 7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5499 號函(本府 114 年 7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140199651 號函諒達)以,考量受災區(包含其他重大災損地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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